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規定您享有商品到貨七天猶豫期隨時解約退貨之權益。
1. 退換貨的商品必須為全新狀態且完整包裝 ( 包含主商品、附件、內外包裝、隨機文件、贈品等 )。
【發票是隨貨附上,請連同「購物發票」一併退回】
2. 若辦理退換貨請於在到貨七天內,先告知客服人員後,務必在7天內將退換貨的商品寄出,寄出後務必來電或用Line通知客服人員說您已把商品寄出,若超過7天,本公司將有權拒絕接受您的退換貨、退款要求。
3. 發票不幸遺失、損毀或跨越月份,依財政部規定,需填寫折讓單證明,
並寄回『台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58巷11弄4號1樓』
4. 禁止不當使用條款:
(1) 退貨未檢附發票者,本店得拒絕退換貨之申請。
(2) 為維護雙方公平,有惡意違反消費契約義務之情事,本店保留法律追訴權。如: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。